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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亿!中国黄金第一案:投资者败诉(二)

文 / 任海 2012-06-26 13:07:53 来源:亚汇网

 

   法官析案:

  《合同法》明确规定,交易要建立在真实、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因交易系统出现明显的程序故障,导致交易结果极度异常时,客户应当立即停止交易,不得利用系统的故障恶意交易,从而获得巨额非法利益。本案当事人利用了银行交易系统的漏洞,在非正常的价格下完成了交易,这个价格是非真实的,与交易的“真实性”原则相背离,按照我国的司法规定,应当判定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当事人拒绝返还,银行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对异常交易予以撤销,以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我国民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遵守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而本案判决正是遵循了这一理念。“本案是因‘纸黄金’交易引发纠纷的全国第一案,也是对今后类似案件审理的一种有益尝试。通过本案可以树立公民不能利用别人的过错、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念,从而为社会倡导一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风气。”法官认为。

  名词解释

  纸黄金

  “纸黄金”是一种个人凭证式黄金,投资者按银行报价在账面上买卖“虚拟”黄金,个人通过把握国际金价走势低吸高抛,赚取黄金价格的波动差价。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立的“黄金存折账户”上体现,不发生实金提取和交割。

  法官观点

  被告行为属投机未构成刑事犯罪

  由于这是当时银行业第一起因为“纸黄金”系统漏洞引发的诉讼案件,且涉案金额巨大,引起很大关注,并被冠以“中国黄金第一案”,该案在社会上也引发轰动,有人还将其与发生在深圳的“许霆案”相提并论。

  有人说,“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得利,都是不当得利,都应追缴所得,甚至当事人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就像‘许霆案’一样。”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笔一笔的交易,经过了一个受理、审查、确认的一个过程。我委托买,你给我买;我委托卖,你给我卖,我获利了,难道就是不当得利?那么我如果赔了呢,银行也会负责吗?”

  针对上述观点,褚飞评价道:“张某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在短短十天内,频繁交易达126次,致使其账户内余额由几万元骤增至2000余万元,显然属于不正常交易,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种既违反交易规则,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交易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对于银行而言,因为其交易系统未能作出正确识别和判断,导致异常交易结果发生,属于银行通过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交易系统表现出来的重大误解行为,银行有权将张某不当所得划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与发生在深圳的“许霆案”相比,褚飞认为,“两个案子都是被告利用了银行出现的漏洞,不当获利。但区别在于本案被告张某没有实实在在拿到钱,银行已及时将其不当所得划走。张某是利用银行交易系统存在的漏洞和交易规则的不完善,心存侥幸,进行的投机,但其只是投机行为,没有构成诈骗,不构成刑事犯罪。”

  相关链接

  深圳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在潜逃一年后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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