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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甘肃集团综合管理部赵岂轩
◇本文原载《债券》2025年4月刊
摘要
2023年12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本文探讨了该法的修订与实施对债券市场产生的主要影响,指出其规范了债券的发行、交易等行为,加大了债券发行人的自治空间,完善了债券持有人保护机制,为持续推进我国债券市场的法治化进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键词
公司法债券市场公司治理
债券既是公司直接融资的重要工具,也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固定收益产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表决通过了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该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结合当前我国债券市场的特点、发展需求及金融监管新形势,新《公司法》修订了公司债券1的法律规则,不仅规范了债券的发行、交易与监管行为,还对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提出更高要求,加大了债券发行人的自治空间,完善了债券持有人保护机制。新《公司法》为推动债券市场的市场化建设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依据,持续推进我国债券市场法治化进程,也为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推进债券市场的市场化建设
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债券制度,强化了债券发行与交易等规则,实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体系的协调与统一。新《公司法》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健全资本市场功能起到促进作用,有助于债券市场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规范债券发行方式
新《公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进行了规范。第一百九十四条明确了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据此,债券发行人可以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市场环境和投资者偏好,灵活选择发行方式。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将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由核准制修改为注册制,修订后的内容结合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注册制保持一致,体现了法律的体系性与协调性。同时,这一调整意味着监管机构逐步放松对公司债券市场的行政管制,市场的主导作用愈发重要。这不仅有助于扩大债券发行主体的范围,还能增强优质企业开展债券融资的便利性和自主权,激发债券市场活力。债券发行价格、发行量等将更多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这种价格机制的变化,将促使市场参与主体自主捕捉需求和供给信息,进而增强债券的流动性与活跃度。
(二)完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
1.赋予股东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查阅资料等权利
中介机构是第三方监管的主要力量,也是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方。完善债券市场制度规则,强化中介机构责任义务,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可以丰富债券市场的监督手段,增强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功能,保障债券市场的市场化建设。2023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新《公司法》也吸收借鉴了以上政策文件及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在第五十七条完善了股东知情权制度,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这是法律首次赋予股东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相关规定有助于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职能,监督、揭示债券发行人的各类风险,为公司债券的有效定价提供参考,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债券市场环境。
2.明确债券权属关系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把备置的公司债券存根改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同时在第一百九十七条删除了无记名债券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债券持有人信息,减少了因无记名债券可能引发的权属不清、交易风险高等问题,有助于严格规范并明确债券权属关系,增强交易的可追溯性,便于相关监管部门监控债券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并纠正市场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债券市场的交易安全保障,为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加大债券发行人的自治空间
新《公司法》扩大了可转债发行主体范围,明确规范了授权资本制,推动了债券发行人开展授权放权机制,实现了与《证券法》等法律的有序衔接,不仅加大了债券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合法空间,也为债券市场提供了更多投资选择和投资标的。
(一)扩大可转债发行主体
近年来,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债权和股权特性的融资工具,逐渐受到市场青睐。新《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将可转债的发行主体从上市公司扩展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优化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同时规定了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转换股票具有选择权,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丰富的退出渠道,保障了投资者自由选择债转股的权利。
(二)明确规范授权资本制
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资本制度,突破了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规范了授权资本制,即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仍需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不再要求发起人一次性认购全部股份,而是允许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发行股份。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发行一定比例的新股。在实践中,当公司因业务扩张或资金需要增加资本时,可在授权资本数额范围内由董事会直接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不需要变更公司章程或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这一制度变化简化了增资流程,提高了决策效率,使得债券发行人能够根据市场环境和自身需求调整资本结构,优化融资策略,增强其资本运作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三)分类开展授权放权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2019年,国务院印发了《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提出一企一策地对国有企业分类授权,完善授权放权机制,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新《公司法》吸收借鉴以上政策内容,并将改革公司主体由国有企业扩大至全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在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司股东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这一条款强化了董事会的资本决策权。在实践中,债券发行人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议事规则中明确规范债券融资的内部决策流程,来行使发行债券的权力。另外,债券发行人还可以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调整“三会一层”职权配置,严格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权限,分类开展授权放权,构建更为科学、高效的公司治理体系。
(四)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出要求
新《公司法》修订对债券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第二十条新增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这一条款将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表明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由传统的以股东为中心转向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多方共赢的模式。
完善债券持有人保护机制
新《公司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改变了债券持有人的维权模式;通过完善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构建债券受托管理人约束机制,赋予持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完善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国公司债券法规体系,依法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出化解债务危机的强制性举措,有利于降低违约损失。
(一)完善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设立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成为公开发债的强制性要求,其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区别于普通债权,债券融资具有“一对多”的特点,债券持有人会议条款以债券持有人的集体利益为核心,为其构建了集体行动机制,便于分散且人数众多的持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增强债券市场的公正性。
在实践中,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内容往往涉及债券的本息兑付、增信措施、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当债券发行人陷入财务危机或面临债务违约等极端风险时,债券发行人可以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协商,形成延期偿付、降低利率或减少本金等会议决议,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上述法条为债券发行人提供了与持有人协商解决债务危机的高效途径。
(二)构建债券受托管理人约束机制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代表债券持有人利益,监督债券发行人按时还本付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诉讼、破产等事项。在实践中,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券发行人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和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及时、准确了解债券发行人的履约能力,增强持续跟踪监测和主动管理义务,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主动承担起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责任。
(三)赋予债券持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
新《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明确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更换存在利益冲突的受托管理人,又赋予债券持有人向造成损害的受托管理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一条款将事前预防措施(更换权)与事后救济措施(赔偿权)相组合。在实践中,若债券受托管理人损害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尽管受托管理人是由债券发行人聘请的,债券持有人未与受托管理人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债券持有人依然可以根据此条款主张自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此可更全面地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该条款吸收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形成不同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明确了上市公司作为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发行人应按照法律要求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披露与投资者权益相关的重要事项,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因素等,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提升债券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五)为化解债务危机预留法律空间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若公司债券出现难以兑付的违约风险,国家可以采取强制性债转股等方式协助化解债务危机。这一修订不仅增强了新《公司法》的适用性和灵活性,而且将新《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有效衔接,形成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结语
新《公司法》为债券市场带来了深刻变革,不仅完善了债券市场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更引领了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型升级,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展望未来,新《公司法》将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助推债券市场主体积极适应新的法律环境,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债券市场的风险防范功能。建议相关监管部门紧跟市场导向,加强债券市场统筹规划和体制机制改革,继续完善配套政策,构建制度健全、透明高效的多层次市场体系,进一步激发债券市场活力。随着市场环境的快速演变和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建议债券发行人积极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紧跟新《公司法》的指引,深入研究其中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优化公司治理模式,不断探索创新公司治理的实践路径。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审慎评估债券风险,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同时,充分利用债券持有人保护机制,及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注:
1.新《公司法》中的“公司”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文所指“公司债券”是以公司为主体发行的债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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