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的悲剧谁该负责?理性看待吸取教训
文 / 芳芳
2016-01-15 10:23:24
来源:亚汇网
事情发展至此,e租宝事件可以说已经没有定性方面的问题,既然警方已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那之后的就是提交法院进入司法程序。关于e租宝的详细情况还有待警方查证,在此,笔者想要谈的是与其牵涉的几方面机构、单位以及投资人的问题。
事情发展至此,e租宝事件可以说已经没有定性方面的问题,既然警方已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那之后的就是提交法院进入司法程序。关于e租宝的详细情况还有待警方查证,在此,笔者想要谈的是与其牵涉的几方面机构、单位以及投资人的问题。
E租宝母公司为钰诚集团,从网上搜集的消息看,e租宝的运营模式是以母公司的项目作为融资标的向市场投放产品进行融资。无论这种模式是P2P也好,A2P也好,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企业融资再投资。当然,根据现在的一些消息,e租宝仍然有涉嫌诈骗的可能,所以是否真的把融到的资金用于投资还得等待警方消息。但是,从e租宝这件事可以反映几方面内容:
民间资本市场巨大。E租宝正式上线是2014年7月,于2015年年尾被查封,寿命仅仅一年半不到。可其融资金额却达到惊人的700多亿。虽然,这其中有其大力投放广告、宣传的因素。但是,根本原因还是民间有旺盛的投资需求。从中可以看出,目前存在于我国国内的资产荒情况有多严重。
金融改革监管跟不上。e租宝上线运营时间虽然并补偿,但是其涉及金额却是异常庞大。笔者的疑惑是,为什么要到资金体量发展到700多亿才引起监管层关注?之前在干什么?E租宝其实只是行业的一个缩影。如今在中国国内的第三方理财平台可谓乱象众生。P2P、万能险、3M互助平台等,五花八门的企业平台令人眼花缭乱。这种情况正是国家提倡的金融改革所致,“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李克强总理提出来的理念,但这个理念有个前提条件,即这个“法”必须能有效控制违法犯罪行为。可现在的情况是,中国国内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能力完全无法跟上改革的步伐。从2015年6月份的股灾中就能看出,一开始支持杠杆资金以至于场外配资、伞形信托野蛮生长,问题发生后才事后剿灭。P2P行业的肆虐从2013年起就开始了,可直到今年管理层才开始全面管控P2P行业。显然,我国的金融改革配套制度非常落后。
投资者缺乏辨别能力。那么多上当受骗的投资者,其中也不乏资金体量巨大的成功人士。究其原因就是缺乏金融专业知识。现在的投资者一味的轻信别人说的,还有广告、名人代言。唯独就没有自己去实际调查、搜寻资料、自己思考判断。以这种处事方式投资,无论到哪个国家都必然会遭遇欺骗。因为在金融领域,监管只能起到事中调控的目的,而无法做到事前预防。要预防被骗只能靠自己。
对于已经受伤的投资者来说,恐怕唯一能做的就是祈祷、等待。但是,类似这种案例,最后能够返还给投资者的都已经所剩无几。因为一旦进入司法程序,都要经过漫长的等待时间。且不算资金时间成本,即使最后破产清算,能够给到债权人的也不会很多。如果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理财师)是无罪的,破产清算后的资金优先偿付业务员工资,随后是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后是向中介机构(律师、审计师、评估师)付款,最后才轮到债权人。如果定性为集资诈骗,那也是按剩余资产进行分配。而且还是在国家没收非法所得之后,当然,国家是否愿意把非法所得用以补偿投资者的决定权在政府。所以,对此不能抱有太大希望,权当花钱上学买教训。
笔者想要提醒所有受害者的是,如今网上(特别是百度贴吧)出现一群故意煽动闹事的人群,因为e租宝事件已经发生过不少非法游行示威事件(我国法律规定,游行示威必须申报,经批准后才能按照指定路线进行)。而且,现在更有所谓的无良公知利用受害者情绪博出名。笔者以流传在网上的一篇“郭一平博客”为例。
按照这位老兄的博文。“e租宝投资者是出借,不是投资。投资有风险,出借是保本保息”。这个观点漏洞有两条。
第一,是出借还是投资可以按照e租宝的合同文本确定,相信所有e租宝的合同文本都表明的是“投资”而非“出借”。当然,其中也不排除一些网上交易连法律文本都没签的情况,这在第二条中笔者会详细说明。
第二,即使是出借,也是违法行为。因为无论是e租宝还是项目标的,借款人都是企业,企业向民众借款就是发债行为,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现为国家发改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相信无论是e租宝还是项目标的企业都没有经过所谓的审批流程,要不然业务员们在推销时早就拿出有关部分的红头文件大肆宣扬。那结果很明显,无论是e租宝还是项目标的企业,这种发债借款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更何况,e租宝投资者是直接与e租宝建立债务关系,所以即使是“出借”,也是由e租宝承担偿还责任。在e租宝破产后,由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最后损失也还是由债权人承担。前文笔者已经详细说明了,破产清算的偿付优先级。
这位老兄另一个有趣的观点是,“投资者没有贪图高息,这是法律定下来的”。博文中,他用了民间借贷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即可享受国家保护的条例。在此,笔者又要指出其可笑的地方。
所谓的国家保护指的是,国家会依法没收违约债权人资产用以偿付债务人,而非国家出资赔偿给债务人。区别在于,如果民间借贷利率超出4倍,即使债权人违约,债务人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超出部分的赔偿。所以,这位老兄要么就是自己一知半解,要么就是故意混淆概念让别人以为所谓的受国家法律保护就等于国家兜底,简直无知荒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