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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政策落地

文 / 小亚 2026-02-06 08:01:04 来源:亚汇网

  财政部2月5日消息,为扎实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切实提升岛内居民获得感,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规定,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免税额度为每人每年1万元人民币,不限购买次数。免税商品聚焦岛内居民日常生活所需,主要包括部分食品饮料、日化用品、家居百货、母婴用品等。

  财政部表示,上述政策的出台有利于降低居民生活成本,满足群众多元化购物需求,让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成果更多惠及岛内居民。

  另据新华社报道,海南省政府2月5日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举旨在规范“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保障相关政策顺利实施。

  根据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日用消费品免税店管理适用本办法。日用消费品免税店是指按照本办法设立,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实行限值、限品种免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其具体经营的适用对象、商品品种、免税税种、免税额度、提货方式等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实行许可管理。申请经营资格的主体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较强管理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健全财务制度、稳定采购渠道、良好信用状况等条件。设立日用消费品免税店的数量和位置,由市县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具有经营资格的主体对“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的持股比例应大于百分之五十。

  在经营规范方面,办法要求免税店建立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实时向监管平台推送销售数据,在商品包装上加贴溯源码,并通过人脸识别、人证比对等方式核验购买人身份。免税店还需设置防范走私显著提示,制定防范走私内控管理制度,防范违规销售。

  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强调相关部门应加强市场流通环节、互联网平台的监测管控,依法查处收购、倒卖等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利用他人额度分散购买“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后销售,也不得违法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除办法规定的日用消费品免税店以及其他经批准开设的各类免税商店外,其他任何经营主体、商业场所等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不得含有“零关税”“免税”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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