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担心资金非法跨境流入流出,并在国内股市行情不稳定期间助长有关投机活动,全国公安机关将从即日起至11月底,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打击地下钱庄集中统一行动。将选择一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进一步深挖上游犯罪。
根据公安部的部署,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强化线索摸排,对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逐起研判分析,逐起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查明情况,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公安部将定期通报情况,选择一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并将派出工作组赴重点地区督导检查;各地将对重大案件和重大线索组织专门力量靠前指挥,尽快突破;将进一步深挖上游犯罪,特别是通过地下钱庄案件发现金融证券、贪污腐败、恐怖活动等领域重大犯罪活动;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声势,深刻揭露地下钱庄的犯罪手法和现实危害,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合法渠道办理金融业务,最大限度压缩地下钱庄生存空间,坚决遏制地下钱庄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
早在今年4月,公安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捣毁地下钱庄窝点6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60余名,涉案金额达4300余亿元人民币。其中一些打击活动涉及广东、辽宁、浙江、上海和新疆等省市自治区。
什么是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地下钱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诸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隐蔽,中国地下钱庄的数量和资金吞吐量难以准确统计。从公安机关侦破的一些典型案件看,一些地方地下钱庄的经营已形成一定规模,经手的资金额巨大,危害严重。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根据地区的不同,地下钱庄从事的非法业务有很多,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其中,又以非法买卖外汇和充当洗钱工具最为人熟知。根据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因此,地下钱庄属非法金融机构。
地下钱庄在国外也有多种表现形态。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地的华人区称为"地下银行",主要从事社区华人的汇款、收款业务。类似地下钱庄的组织机构在亚洲还有很多,一些地下钱庄在印度、巴基斯坦已发展成为网络化、专业化的地下银行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