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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市政债券

文 / 梦飞 来源:亚汇网

   市政债券(Municipal Bonds),又称市政证券,是指州、市、县、镇、政治实体的分支机构、美国的领地、以及它们的授权机构或代理机构所发行的证券。

   市政债券起源于19世纪20年代的美国,当时城市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地方政府部门开始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筹集资金,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后,市政债券在世界部分国家逐步兴起。对于市政债券概念,很多人都把它理解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属于政府债券的一种。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从理论上讲不够完整。按照比较一致的看法,市政债券大体可分为两类,一般责任债券(general obligation bonds,或GOs)和收益债券(或收入债券)(revenue bond)。一般责任债券是由州、市、县或镇(政府)发行的,均以发行者的税收能力为后盾(以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税收),其信用来自发行者的税收能力。收益债券是由为了建造某一基础设施依法成立的代理机构、委员会和授权机构,如修建医院、大学、机场、收费公路、供水设施、污水处理、区域电网或者港口的机构或公用事业机构等所发行的债券,其偿债资金来源于这些设施有偿使用带来的收益。收益债券故此得名。

   首先,对于一般责任债券,我们可以进行以下理解;

   第一,这种债券是以地方税收能力作为信用基础的,违约的情况极为罕见,本金和利息都能定期足额及时支付,因此也被称为“信息与信誉完备债券(full faith and credit bonds)”(与“金边债券”有些相似)。

   第二,这种债券以发行人(有关地方政府)的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税收作为偿债资金,与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预算联系在一起,因此这些债券应该称为地方政府债券。因此,对于一般责任债券而言,市政债券可以理解为地方政府债券,其理论基础属于公债理论。

   其次,对于收益债券,

   第一,这类债券是“地方政府”的代理机构或授权机构发行,其偿还资金来源于投资项目的收益,与“地方政府”的预算没有直接关系,

   第二,“地方政府”并不为此类债券的偿还进行,不是“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的直接债务或者或有债务,与“地方政府”预算既无直接联系,也无间接关系。因此,把这种债券理解为“地方政府债券”既没有理论依据,也不符合实际。至于在美国的债券体系中,为什么把这两种债券作为一类债券——市政债券来管理,是与美国特定的政府框架、经济体系和财政制度有直接关系。

   第一,在美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是把私人经济和公共经济分开管理的,对于一般的竞争性行业和企业,在美国这个充分竞争的经济环境中,政府对私人经济,除了征税,其他一概不管:而对于类似医院、大学、机场、图书馆、收费公路、供水设施、污水处理、区域电网等这些公共工程或公用事业,政府就通过各种方式给以支持,包括在资金筹集方面。如市政债券免征联邦所得税。实际上,市政债券也正是基于这个目的才得以产生的。

   第二,这些公共产品——公共工程和公用事业的建设,不同于其他需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工程和公用事业,如警察系统、消防系统、城市道路及相关设施等。但问题是,前者的使用是要付费的,而后者是免费的。对于公共产品,不管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政府都要支持和促进发展,都要提供资金支持。免费使用的警察系统、消防系统、城市道路及相关设施的投资由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一般责任债券来筹集资金;收费的医院、大学、机场、图书馆、收费公路、供水设施、污水处理、区域电网等这些公共工程或公用事业的投资可以通过发行收益债券来筹集资金,并且购买这些债券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这都属于地方政府的职责,都属于地方政府并行操作的事情。因此,这就是为什么在美国将“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放在一起作为“市政债券”管理的原因。因此,从以上可以看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在理论上是有很大差别的:首先,一般责任债券属于政府债券,其信用基础属于政府信用,发行这种债券的地方政府须对其偿还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而收益债券的信用基础来自于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偿债责任由发行债券的代理机构或授权机构以及投资项目负有限责任,地方政府不须负任何偿债责任,因此,一般责任债券在理论上属于公债理论。其次,收益债券的信用基础,内在机理与公司债券基本相同,在理论上应该归类为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也是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在美国特殊的经济制度、财政体制和法律框架下的一种体制性安排。

   那么,中国该如何借鉴美国的市政债券经验呢?笔者认为,在中国的政府体系和财政体制现状下,应该把“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分成两个完全不同的债券品种加以借鉴和发展:首先,一般责任债券属于地方政府债券,借鉴一般责任债券问题就变成中国是否发展地方政府债券问题。

   对此,笔者的观点是: 

   (1)在中国当前的财政体制下,不宜发展地方政府债券。其根本原因有二;一是中国的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旦地方政府债券出现信用风险,都将累及到中央财政,最后所有的偿债责任都将集中到中央财政。二是中央政府维持社会稳定的责任很大,在社会稳定与经济问题方面的选择上,中央政府更偏好维持社会稳定,一旦地方政府债券的出现信用风险,并且在地方政府确实无能为力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就不会袖手旁观,最后还会累及中央财政。 (2)地方政府长官的短期行为,将导致越是没有偿还能力的地方政府,其发债的积极性越高,更加大了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其次,对于收益债券,笔者认为其特点有三:一是发行人在法律上是独立于政府的企业法人,二是其资金用途为政府支持的公共工程和公用设施,三是投资收益免收利息税。就中国如何借鉴收益债券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为收益债券单独立法,在收益债券的发行人确立、发行条件、资金投向都做出明确的规定,成为一个单独的债券品种存在,但问题立法过程会很长,影响收益债券的发展,二是将其纳入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管理,只是在某些方面做一些特别规定。实际上,中国以前发行的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有不少在特征上都与收益债券有相同之处。

   综上所述,对市政债券的理解和借鉴应把握以下几点:

   (1)市政债券是在美国特定的政府管理体制,包括财政体制下产生的一个债券品种,中国在市政债券管理上的借鉴不能简单将美国的管理经验以及制度设计“移植”过来,要学习其核心思想和基本原理。核心思想是;为促进社会效益较好、而经济效益短期内难以体现的大型基础性公用工程的建设,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面向社会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基本原理是:可以用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作为债券的信用基础发行债券。

   (2)市政债券的理论基础根据种类不同,既有公债理论,也有公司债券理论。对于一般责任债券,其遵循的经济理论应是公债理论,而收益债券的理论基础则属于公司债券理论,在管理上也应与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相统一。

   (3)中国借鉴市政债券只能从收益债券开始,目前尚不能发行一般责任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但是,“十六大”确定了国有资产的两级管理体制,这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应该进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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