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证人破产时,如果保证人已经代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即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其承证责任并已清偿的范围内的债权申报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这种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证人代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取得新债权人的资格而产生的追偿权,无所谓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之分,保证人一经代偿,即有追偿权。这种处理方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也是相一致的。
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的问题是,当被保证人破产时,如果保证人尚未代其向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尚未完全代其履行义务的,债务应如何处理。对此,《法》颁布之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被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不参加破产程序,而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2)债权人不能直接向保证人追偿,只能参加破产程序,从中依法受偿。
(3)债权人依照破产程序受偿后,其未得到清偿部分也不得再向保证人追偿。
(4)债权人可不参加破产程序,而径向保证人追偿;也可以普通债权人身份参加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得以清偿,对破产清偿不足的部分,方可向保证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