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经湖北省崇阳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所涉民事调解内容最终得以执行。何某光曾是崇阳县一家钒业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3月向庞某某借款25万元作为生意周转资金双方约定何某光每年支付3万元利息给庞某某。2014年3月支付一次利息后因为经营不善3年间何某光未偿还庞某某任何本金及利息。多次讨要无果庞某某向崇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4月6日崇阳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由何某光与公司分三次偿还庞某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因何某光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2017年9月20日庞某某首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何某光仍未按照协议履行。
2018年1月11日庞某某申请恢复执行翌日崇阳县法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采取财产调查措施但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将何某光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018年8月该院第四检察部开展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专项监督时发现此案。经调查何某光在崇阳县的房产已经被抵押然而一份离婚协议书却写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房产归何某光所有。为查明该处房产现状及具体情况检察官赴京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何某光已于2017年12月20日以574万元的价格将该处房产出售但所得价款未用于履行法院调解书确定的偿债义务。此外查明2018年1月公司倒闭何某光从9月开始在西昌市某工厂务工所得工资未用于偿还庞某某的欠款。另外在法院对其作出报告财产令后何某光既未报告财产也未依法履行偿债义务。
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后检察机关认为何某光存在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遂详细列出需要查明的事实材料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光立案侦查。
2018年10月16日崇阳县公安局对何某光网上追逃2019年1月9日何某光到案。2019年4月28日何某光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光与妹妹何某丽和庞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何某丽一次性偿还庞某某借款本金25万元庞某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请执行请求。
近日该院对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了回访何某丽已如期偿还庞某某25万元。至此通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庞某某的权利最终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