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以积极的方式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赞成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2、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各类人员的住房需求、税收负担能力差异较大,对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在法律中统一规定,授权决定可不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3、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授权期限为五年,但何时起算不清楚,建议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在总结上海市、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1、试点地区房地产税征税对象
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试点对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维持现行制度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平移,这有利于减少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
2、在试点程序上,房地产税征管涉及大量自然人,要构建可行的征管模式和程序
3、试点地区
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五年,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从两个刚发的文件可以看出,房地产税主要针对的是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而对非居住用的房地产影响不大。简言之,就是对每个人的影响很大,尤其是两套房或者多套房的个人,对企业的影响不大。
有人开始疑问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不是在上海、重庆等地试点征收很多年了吗?跟这个房地产税有啥不同?怎么又开始试点了?
12月27日,全国财政工作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
涉及房地产税的描述是:
六是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做好房地产税试点准备工作,规范财务审计秩序,财政管理监督进一步加强。
由此可见,从近期透露的信息来看,房地产税试点大概率还会如期推进,最迟明年上半年就会有结果了。
房产税≠房地产税≠契税!
很多人搞不清楚房产税和房地产税、契税,被这三个概念搞得迷迷糊糊,在这里统一和大家说一下:
1、房地产税:是一个汇总词汇,不是一个单一税种,是把针对房屋和土地所征收的所有相关税收统一称之为房地产税。
也就是说,目前没有房地产税这个税种,或许以后随着国家立法的推进会成为法律条文,而我们目前常说的房地产税只是一个名词或者说一个概念,是指关于房地产涉及的各项税收的汇总,其中涵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税种。
2、房产税:是包含在房地产税收系列里面的一个税种,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也就是当你要卖自己的房子的时候,需要缴税。)虽然现在房产税暂时还没有全面实施,但已在部分城市开始试点。对于推进中国房地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契税:我们在买房后都要去房管局缴纳契税,一般契税征收的标准是: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一般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房地产税全面征收存在的难点
房地产税属于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物业税的提出算起,开征房地产税作为一个议题已经有差不多 存在20 年了,目前还未有明显的进展。
这主要因为,一是开征了房地产税,要考虑是否对房价和房地产市场产生一些难以估量的影响。
二是中国已经有很多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比如土地增值税,房产增值税,土地出让金也是一种实际的税,土地和房产有关系。如果要推出房地产税,就要考虑有一些税项可能要合并。而上海和重庆是房产税征收方式改革的试点,如果开征房地产税,房产税是合并、保留还是要取消,也是一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