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是否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人对区劳鉴委和市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
市劳鉴委将按规定完成再次鉴定程序并出具再次鉴定结论书,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它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做出鉴定,这关系到我国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