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A公司的一名员工,因业务需要,A公司的合作伙伴B公司将陈某借调到其处工作。A公司与B公司书面约定:陈某借调期间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由B公司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B公司与陈某书面约定:借调期间,公司不为陈某参加工伤保险,但适当提高工资。
陈某被借调至B公司上班
某日,陈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且由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A公司不服,认为案发时陈某已借调到B公司工作,且约定由B公司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应由B公司支付陈某的工伤待遇,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和B公司连带赔偿陈某各项工伤待遇。
分析
不办理工伤保险的协议属无效。陈某虽已借调到B公司工作,但仍与A公司保持劳动关系,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协议并不能免除A公司对陈某应承担的工伤责任。
B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协议
B公司虽与陈某签订了不办理工伤保险的协议,但该协议违反了“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因此,A公司可以与B公司约定补偿办法,但A公司不得拒绝承担对陈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