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险铁路车辆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提生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确定损失原因的证明、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2)铁路车辆按帐面原值投保的,根据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和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按约定价值投保的,材料损失和费用支池按保险金额与原值比例赔偿,人工费用可按实际出赔偿。无论按原值还是约定价值投保,每一次赔偿金额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一次赔款等于保险全额,保险单即行注销。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因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与保险车辆损失赔款金额分别计算,但其最高赔付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4)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金额应与保险车辆本身的赔款和施救保护费用分别计算。赔偿金额确定后,保险公司应一次赔付结案。赔付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到保险期满。
(5)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时,如果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偿,其交涉或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
(6)保险车辆受损后的残余部分,应田双方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从赔款中扣除。
(7)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需要修理耐,其修理范围、修理项目以及估价修理费用应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8)被保险人从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当天起,如果一年内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款,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9)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了争议,双方达不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