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货物责任保险,承保承运人对其所运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它一般分为航空货物责任保险和内陆货物责任保险两类。航空货物责任保险,承保航空公司在受托运送货物时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该项责任贯穿于从货物交由航空公司承运时开始至到达目的地交付收货或办妥转运手续时为止的整个运输过程。水陆货物责任保险,适用于各种船舶、火车、汽车及其他各种水陆交通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参加这项保险后,如其所运的货物因承运车、船等遭遇火灾、爆炸倾覆以及船舶的触礁搁浅、沉没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在法律或合同中规定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时,保险人予以负责。但承运货物的损耗、货物本质上的缺陷、霉烂、变质、装卸过程中所致的损失以及运输过程中的丢失、短量,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及其驾驶人员的违章装卸和其他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交通工具承运货物,即为联运,对于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如果保险人承保的是终点承运方的赔偿责任,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即取得向其他承运方的追偿的权益;如果被保险人承保的是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的赔偿责任,则代被保险人补偿终点承运方的损失。
承运人承担的货物损失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系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等标准赔偿,保险人在赔偿限额的条件下亦按此标准承担责任,若有免赔额时,还应先扣除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