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寿险的基本特点是短期保险,保险期限是一年或一年以内,保险业务从性质上具有补偿性。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为三大部分:保费准备金、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一)保费准备金保费准备金又称未了责任准备金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对未到期保单所承担的赔付责任而提存的一笔资金准备。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签发保单后入账的保费称为人账保费。由于会计年度与保单年度往往不一致,如果将入账保费全部计入年度损益,则有可能将一部分应属于下一年度的保费计入了本年度。如此,将不能正确地核算保险公司的财务成果,也致使下一年度发生赔款时没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不能对保险合同的剩余期限承担应尽的保险责任。所以,在保险公司年终决算时,应把属于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费提存出来,作为下一个年度的保费收入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资金准备。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二分之一法、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者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评估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二)赔款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是衡量保险人某一时期内应负的赔款责任及理赔费用的估计金额。其计提的原因在于:在保险公司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赔案中,总有一部分未能在当年决算结案。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保险公司对于这些已发生赔案应提取赔款准备金,以正确核算损益,并为预期索赔支付保险金做好资金准备。
赔款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和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
当会计年度结束时,被保险人已提出索赔,但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尚未对这些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赔付额度等事项达成协议,称为未决赔案。为未决赔案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即为未决赔款准备金。
2.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通常赔案发生到报告保险公司存在着时间差。有些损失在年内发生,但索赔要在下一年才可能提出。这些赔案因为发生在本会计年度,仍属本年度支出,故称已发生未报告赔案。为其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即为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3.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
对索赔案件已经理算完结,应赔金额也已确定,但尚未赔付,或尚未支付全部款项的已决未付赔案,为其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则为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该项是赔款准备金中最为确定的部分,只需逐笔计算即可。(三)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公司用于满足年度超常赔付、巨额损失赔付以及巨灾损失赔付的需要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在时间上分散风险的要求。
根据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应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当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6%时,应停止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积累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原则。
相比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更缺乏公开和客观的标准,不确定性更大。所以,对于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美国非寿险精算协会(CasualtyActuarialSociety,CAS)曾公布了评估的原则声明,其中有四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在精算上合理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在特定的评估期为特定一组赔案的资金准备,是基于由合理的假设和适当的精算方法而得出的估计,是为了处理所有未决赔案所需的资金准备。不管这些赔案是否已经报告,只要在特定的评估日时存在,就存在特定的责任。”第二个原则是:在精算上合理的理赔费用准备金是为“调查、辩护和控制赔案的处理所必需的未来发生的费用”所做的资金准备,除此之外,应该和具有未决赔款准备金相同的特征。
第三个原则是:由于准备金评估值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变量,可能存在于某个范围之中,因此,只要准备金评估值在这个范围中,那么从精算的角度来看就是合理的。
第四个原则是:“从精算角度而言,某个合理范围内的最合适准备金值不但取决于该评估值的可能性,而且还取决于报送准备金评估值的财务报告相关背景。”虽然具体的准备金评估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是这些基本的原则适用于所有背景,比如监管会计下的资产负债表,对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意见,给股东的报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