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同道财经
8月14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承保理赔管控不到位”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警告并罚款51万元。郭金华(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险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
8月6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因“虚列费用;银保客户经理佣金数据不真实”被淮南金融监管分局罚款20万元。杨静(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8月1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编制提供虚假报告资料、资金运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电销业务存在误导销售和用语不规范等问题”被宁波监管局给予相应的处罚。其中,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21万元。对董迎秋、段宁、聂锐、边异、刘仁山、李建忠、范成江等责任人员警告并罚款共计70万元。
7月15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直营业务虚挂中介”被咸阳金融监管分局罚款28.6万元。同时,马利涛(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4.5万元;都苏智(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7月15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因“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被阳泉监管分局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同时,对施占伟(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梁晓磊(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公司客户经理)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7月9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因“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二、个人代理人学历不真实三、个人代理人培训不到位”被开封金融监管分局警告,并处罚款12.6万元。
同时,何利利(阳光人寿开封中支银保营销部销售支持岗)被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吴素红(时任阳光人寿开封中支副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王小改(阳光人寿开封中支个人代理人)、朱小峰(阳光人寿开封中支个人代理人)、宗海霞(阳光人寿开封中支个人代理人)因“误导宣传”被开封监管分局警告并罚款。
7月1日,伍本林(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因“代理人培训管理不规范、业务数据不真实”,被蚌埠金融监管分局警告并罚款4.5万元。
6月25日,何庭含(时任阳光信保事业部许昌第一营业部经理)因“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被许昌金融监管分局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6月20日,阳光人寿深圳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被深圳金融监管局给予相应的监管措施。其中,对机构罚款30万元,对王贞贞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任建伟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
6月17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被日照监管分局罚款10万元。同时,于咏安(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银保营销部总监)被警告并罚款。
6月16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个人代理人培训档案不完整、未参加后续教育、未按规定招录个人代理人、未按规定进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被安徽局警告并处罚款22万元。
同时,杜名(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保培训部副总经理)因“编制虚假资料、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个人代理人培训档案不完整、未参加后续教育、未按规定招录个人代理人”被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林元翔(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因“编制虚假资料、未按规定进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被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宣利娟(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保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因“编制虚假资料、未按规定进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被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6月16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因“利用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妨碍依法监督检查、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被安徽局警告,并处罚款21万元。
同时,刘婉怡(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银保客户经理)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朱家厂(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因“编制虚假资料、利用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被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王可(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因“妨碍依法监督检查”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庄凤云、庄云峰(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个人代理人)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被警告并处罚款。
5月28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因“代理人培训管理不规范、违规销售、业务数据不真实”被蚌埠金融监管分局警告并罚款28.6万元。
同时,齐叶益(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临时负责人,2024年5月至今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被警告并罚款4.3万元;丁晓英(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续期专员)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张凯(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个险营销培训岗)被警告并罚款0.6万元。
4月29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向监管部门提供不实资料”被湖北金融监管局处罚。其中,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5万元。对彭松林警告并罚款5万元。
4月7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因“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被宣城金融监管分局罚款10万元。王磊(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李华(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银保渠道代理人)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3月20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因“客户信息不真实”被贵州金融监管局罚款10万元。同时,杨飞鸿(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3月10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不实列支费用、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被广东监管局罚没合计639792.74元。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被罚款20万元。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因“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被罚款13万元。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因“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被罚款12万元。
王军伟(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因“不实列支费用、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被警告并罚款合计9万元。黄保(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因“不实列支费用”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张云平(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因“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陈俊宇(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吴杰辉[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分别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2月28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因“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承保异地雇主责任险业务”被宁波局警告,并处罚款56万元。
同时,傅萍萍(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被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杨涌(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公司副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陈松杰(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险部总经理助理)被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张志国(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鄞州支公司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文章信息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