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2日表示,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同时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自7月1日起实行。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
根据备忘录,符合条件的内地公募基金通过简易的认可程序后,即可向香港投资者销售。
证监会表示,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将拓宽跨境投资渠道,提升两地市场竞争力;为两地监管机构共同建立基金监管标准奠定基础,推动亚洲资产管理行业发展;为两地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投资产品。
此次签署的备忘录包括互认基本概念、框架安排、主要原则、适用范围、信息交换、监管合作等主要内容。备忘录的附录还对互认基金设立了资格条件、种类、管理人、托管人、代理人、投资、运作、销售、信息披露、持有人保护等须共同遵守的标准。
此外,中国证监会就此还制定了专门的基金互认暂行规定,内容包括五方面:一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进入内地的资格条件注册要求,二是明确投资运作及信息披露原则,三是明确了销售基本原则及其他特殊要求,四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内地代理机构的条件、职责、代理协议内容等;五是明确了监管安排。
华尔街见闻曾提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意味着内地逾6万亿元人民币公募基金有望“出海”分销到香港市场,也为国际资金进一步开启中国投资大门。
两地基金互认最早提出是在2013年1月,经过两年多的漫长谈判最终达成了共识。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徐浩曾披露,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必须持有内地的公募基金牌照或者香港的资产管理牌照,分别在两地注册、管理、投资并交易,受到各自法规监管。互认基金在异地销售,必须符合销售地的监管规定,并在信息披露时增加“对当地重要的少数额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