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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提前卖配售股可能犯非法卖空罪

文 / 林贤聪 2013-08-01 17:17:56 来源:亚汇网

  8月1日消息,香港证监会午间发布公告称,投资者及中介人如在配售完成前提前出售配售股份,可能会因非法卖空而遭到刑事检控。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非法卖空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处最高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进行非法卖空,亦可能被证监会纪律处分。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表示,投资者及中介人如在配售完成前出售配售股份,可能会因非法卖空而遭到刑事检控。

  公告称,证监会在近期的调查中发现,市场对於在配售完成前出售配售股份的做法存在一些误解,遂发出有关警告。一些曾将所认购的配售股份出售的承配人,似乎误以为只要在交收日能以他们获配发的配售股份就交易进行交收,即使他们在发出卖盘时并未持有股份,该项交易亦不会构成非法卖空。

  此外,部分承配人错误地以为可依赖配售代理就他们将获配发的股份数量而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确认,作为在完成日期可获得相同数量的配售股份的保证,因而可以在配售完成前将配售股份出售。

  一般来说,配售须待多项条件达成后方告完成,而该等条件可能会亦可能不会达成。特别是,配售通常须待(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及(ii)联交所并无撤回该上市及批准后,方可作实。

  因此,证监会认为,在配售完成前,配售股份仍附有若干条件。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除非任何人在认可证券市场或透过认可证券市场售卖证券时:

  具有或(如他以代理人身分售卖)他的当事人具有;或他相信并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具有或(如他以代理人身分售卖)他的当事人具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该等证券转归於其购买人名下,否则不得如此售卖该等证券。

  因此,任何人或(如该人以代理人身分售卖)他的当事人除非已持有充足数量的股份就交易进行交收,否则在配售完成前将该等附有条件的配售股份出售,可能干犯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非法卖空罪。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进行非法卖空,亦可能被证监会纪律处分。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须注意出售他们并未持有或拥有的股份的后果。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行为或会构成违反香港法例的无卖空。”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非法卖空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处最高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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