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仪说法】
1、袁某有些没有人性,自己患了艾滋就应该配合治疗或者好好享受人生,居然去祸害15岁的女生。虽然袁某被判刑,但是对于15岁的女生来说,人生就此毁掉,本该灿烂过一生,却忽然遇到这种事情,在生理和心理都是一种煎熬。
2、袁某构成强奸罪,个人认为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况。
本罪所需要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这里的犯罪对象仅包括妇女,而且特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因为她们具有性承诺的能力,对于14周岁以下发生关系的,直接认定为本罪。
本案最终袁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但是就我看来,这种量刑是有些过轻的。《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从条文中看,侵犯妇女情节恶劣的,起点就是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袁某本就有艾滋病,还故意去侵害15岁女孩,主观恶性极大,即便是有从轻情节,一审法院仅判处5年是完全不合适的,最终法院只判了他10年,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一审只判了5年的原因。
3、袁某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这个罪需要犯罪主体明知道自己有性病还从事卖淫、嫖娼行为。在时间上要发生在啪啪啪的过程中,否则是不构成本罪的。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嫖娼并导致被害人也感染性病的,是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成立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袁某的主观意图是强奸女孩,不存在嫖娼等意图,因此,不能构成传播性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