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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提起公益诉讼需满足4条件

文 / Glary 2015-02-05 14:01:31 来源:亚汇网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公益诉讼的受理、管辖、告知程序、和解调解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满足四项条件法院即应受理公益诉讼。

  《解释》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解释》的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解释》还协调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解释》还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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