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猫子险”、“吃货险”、“看球喝高险”……这些奇葩险种你还记得吗?近日,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27日,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除了对于互联网保险定义、互联网保险机构、经营范围红线等进行了规范,保监会还明确不会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
“互联网保险新政后,产品创新将得到更大提升。”业内人士分析称。
办法共计六章、30条,主要就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
除去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险种,保监会特意指明,该文件的适用对象为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而未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
换句话说,对险企的监管更严格了,而产品端则做出了适当的放宽。
迎来产品创新高潮
办法首先对相关概念作出解释,所谓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全国性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保监会强调,办法未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
具体来看,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业内人士表示,这或许意味着,监管将对产品创新大开“方便之门”,此举无疑能够最大程度提升互联网保险创新力度,而对应而来的风险控制也将转接到内部控制上。
众安保险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普通保险产品而言,其生命周期通常会包含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产品设计、产品鉴定、产品报批、进入市场几个环节。而在互联网进入DT(Data technology)时代的今天,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生命周期将囊括新产品的设计到后期运营的优化迭代。
而从文件导向上看,可以进行跨地域销售的产品多为可复制性强、形式简单、适用于互联网渠道的保险,大多结构复杂的复合型保险产品并未纳入其中。
挑战险企数据处理能力
众安同时表示,在产品设计的方方面面,包括精算、承保、理赔各个环节,海量的用户需求被源源不断地通过数据输入进来,成为一个个极有价值、可发掘的金矿。
而互联网保险具有在线、海量、小额、高频、碎片化等特点,如何通过数据分析及互联网技术挖掘这些需求,并且让IT系统的处理能力和安全性都能适应发展,成为了不少险企新的挑战。
以众安为例,为应对互联网海量数据存储及处理,众安保险将公司核心应用、数据部署在阿里云上,实现完全去IOE(IBM的小型机、Oracle数据库、EMC存储设备)的核心业务系统,此举在国内金融机构尚属首例。
截至2014年底,成立刚满一年的众安保险已累计服务保单件数超过10亿,累计服务客户数超过2亿。2014年双11当天,众安保险单日服务保单件数超过1.5亿件,相比大型财险公司的千万级别可以说是难以想象。
此外,近期相继还有三家新互联网保险公司获批成立,分别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除了利用股东资源,也有险企选择了直接“换股东”。
近期,引进上市公司同方股份、历经更名的同方全球人寿也明确表示打造“互联网+保险”的数据化平台。该公司管理层同时提出,未来公司将业务精简成两个部门:一个是线上事业部,一个是线下专家部,以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
业内人士预计,这只是市场在“互联网+”发酵后的一小部分反映;接下来,除了保险企业自发的升级转型外,例如保险比价平台、互助保险等行业非核心平台也将出现“大跃进”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