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达成全面和解 互相撤诉
文 / 芳芳
2015-11-05 16:52:46
来源:亚汇网
美国东部时间11月4日,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宣布与美国政府正式就罗尔斯公司收购位于俄勒冈州四个美国风电项目的法律纠纷达成全面和解。罗尔斯公司据此撤销了对奥巴马的诉讼,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画上句号。
如何惹到奥巴马
2012年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签发行政命令禁止三一集团关联公司Ralls公司(罗尔斯)在美国俄勒冈州一军事基地附近兴建4座风力发电厂,并要求罗尔斯公司在两星期之内从上述场地撤走全部财产和装置,并且在90天之内从这个风力发电项目中撤出全部投资。奥巴马在签署的行政命令中宣称,依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建立的罗尔斯公司,为中国机械设备制造业企业三一集团两位高管共三一集团同所有。
据媒体资料显示,Ralls公司的股东分别为三一集团副总裁、财务总监段大为和三一集团副总裁、三一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吴佳梁。该公司在2012年3月收购了四个在美国俄勒冈州的风电场,希望通过建设风电场并装备三一生产的风电机,以此为其风电机产品进军美国市场探路。
该项目此前曾遭到CFIUS(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的禁令。为此,罗尔斯公司在2012年9月12日把CFIUS告上法庭,2012年10月1日,罗尔斯公司又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递交诉状,将奥巴马追加为被告,并向法院递交要求法院加快审理此案的动议。
据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律师夏廷康透露:这是美国外资审查委员会成立以来的历史上第一次有相关的公司或者是被审查一方通过美国法院提出案子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年艰辛维权路
美国舆论当时认为三一起诉奥巴马政府的官司几乎没有胜诉的机会,因为美国总统握有保护国家安全的广泛权力。 奥巴马是依据CFIUS(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的建议,下令封杀三一并购案的。CFIUS是由美国财政部牵头、多部委组成的联席委员会,负责对外国收购美国资产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进行审查。从此,三一集团在美展开了三年艰辛维权路。
2012年,三一重工在美国的关联企业罗尔斯公司,在美投资风电项目。当时美国总统奥巴马,以可能危害美国国家安全为理由,意外否决了这一项目,为此,罗尔斯公司状告奥巴马,提出白宫的决定违宪,应当重新审查。
这是第一次有外国企业站出来,从违宪审查的角度,挑战白宫和美国国家安全审查体系。时隔两年,2014年,美国法院宣布奥巴马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罗尔斯公司胜诉。自此,这场中国企业在美的艰难维权之路才终于盖棺定论。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之前的经历。
2012年4月,三一重工在美国的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从希腊电网公司Terna US处,收购完成了位于美国俄勒冈州海军军事基地附近的Butter Creek风电项目,并取得了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审批和许可,为此三一重工先后投入了约1300万美元。 2012年6月,三一重工突然收到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要求,需要就该风电项目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后,2012年7月25日,罗尔斯方面收到了CFIUS第一次临时性禁令,以“涉嫌威胁国家安全”为由,要求相关风电项目立即停工;禁止存放或堆存任何设备,禁止移走相关基础设施;禁止除CFIUS授权的美国人以外任何人出入。
2012年8月2日,三一重工收到了CFIUS发出的第二条临时性禁令,禁止该项目的任何转让,而且CFIUS称他们对被禁项目并无赔偿机制。自此,拉开了三一重工与美国政府争取合法权益的序幕。
2012年9月12日,罗尔斯公司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向CFIUS提起诉讼。
2012年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发总统令,支持CFIUS的裁决,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中止该风场的风电项目。
2012年10月1日,罗尔斯公司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递交更新修正诉讼书,追加美国总统奥巴马为被告,将美国总统与CFIUS一起推向了被告席。
2013年10月9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就罗尔斯公司诉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做出初审判决,驳回了三一重工针对奥巴马发出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三一重工一审败诉。
2014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合议庭,再次就罗尔斯公司起诉CFIUS和美国总统奥巴马做出裁定。认为:美国总统奥巴马下达的禁止罗尔斯公司俄勒冈州Butter Creek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这标志着三一重工对CFIUS和对奥巴马发起的诉讼,二审获得全面胜利。
2015年11月4日,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宣布与美国政府正式达成和解。根据和解协议条款,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可以将四个风电项目转让给罗尔斯公司选定的第三方买家。和解协议还明确指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已认定罗尔斯公司在美进行的其它风电项目收购交易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欢迎罗尔斯公司和三一集团就未来更多的在美交易和投资项目向其提出申报。
企业维权三步走
原告是中国的民营企业,被告是美国总统和不可一世的CFIUS,这起特殊的案件竟然被法院受理了,使奥巴马成为有史以来第一个与中国企业对簿公堂的美国总统。三一集团取得突破的钥匙是什么?
第一步:确认违法
三一集团副总裁吴佳梁坦言,三一集团坚持起诉奥巴马,最根本的底气在于三一集团在美国的投资行为是严格遵守美国法律和国际商业法的,Ralls公司在美国的合法经营,经得起任何司法检查。
“在决定起诉前,我们在华盛顿通过各大律师事务所做了大量咨询工作,确定美国法律和宪法会保护外国人(或企业)在美国合法商业投资的合法权益。我们更清楚,Ralls风电项目被强行停止是CFIUS制造的一个典型冤案。”吴佳梁表示,三一集团相信美国司法的公平公正,也确信奥巴马和CFIUS的行为是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
第二步:精英护航
三一集团能成功起诉奥巴马,还得益于组建了一支由美国司法界精英人士组成的律师队伍。
吴佳梁介绍,在三一集团的律师团队中,主要诉讼律师是美国前司法部总检察长Paul Clement,负责案件执行的则是美国前司法部副部长Viet Dinh,而乔治亚州的大牌律师夏廷康则是作为诉讼团队的领导律师,负责三一集团与律师团之间的主要沟通工作。此外,在律师团队里还有克林顿时代的海军部首席律师,以及小布什时代的白宫副首席律师。
第三步:及时起诉
吴佳梁表示,这是一个法理官司,而三一集团的诉讼策略是在正确的时间及时做出诉讼决策并递交了诉状,且找准了法律依据和诉讼点。
“在CFIUS发出临时禁制令失效的最后时刻,Ralls正式向华盛顿地方法院提出上诉,对其禁制令的内容是否越权提出了法律质疑,并及时申请法院下发禁止令,阻止CFIUS向奥巴马递交文件签字。如果在美国总统签字后提起诉讼,将失去关键的法律支持或被迫中止。”吴佳梁说。
吴佳梁还指出,由于总统令是在三一集团与CFIUS的诉讼尚未完结时颁布的,因此,若该总统令影响了司法裁决,将与美国三权分立的立国之本相违背。同时,总统令本身也涉及内容不明及程序缺失等问题,关于项目本身的财产归属等问题,政府律师团的两次解释也互相矛盾。这为三一集团的诉讼提供了大量的法理依据和支持。
美专家认为,案件胜诉是“天时”、“地利”与“人和”的结果。一是近两年中美关系有所改善,中美投资环境博弈中美国适当向中国倾斜,美国的司法体系对美国外资委员会进行裁决正逢其时;二是与美国自身的政治博弈有关,奥巴马上台后,美国政府权力扩张,多项改革措置失当,支持率比较低迷;三一重工及其团队找到了 “程序正义”这个非常合理的切入口。
贸易战“重磅炸弹”
近年来,CFIUS针对中资企业在美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中国企业在CFIUS能否得到公平对待,是中方的一个重大关切。这次三一重工在美关联公司与美国政府正式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说是中国企业在美经营的一个范例,而这一结果对中美贸易发展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国际诉讼领域的律师郝俊波表示,以前没有中国企业能走到这一步,三一这一步取得重要阶段性胜利,为中国企业获得发言权,该判决象征意义重大。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有可能成为判例并在其他案件中被引用,这就会给美国政府和CFIUS压力,促使它们更加谨慎地对外资并购美国企业做出决定,如果它们再随意叫停外国企业在美国的并购投资就有可能面临被诉讼的风险。
国研中心世界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丁一凡表示,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的时候如果遇到当地政府或者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些不公正待遇的时候,也可以像三一重工这样借助司法来解决问题,这个先例对于后来者是有着非常非常利好的作用的 。
清华大学经济外交研究中心主任 何茂春说:“这次和解对于未来的中美关系 尤其是对中美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 和最后形成双方的游戏规则, 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美双方应该就中美双边的投资保护产生一些制度性的安排 。所以三一重工的这个案子也是有很大启发作用的。
这起诉讼虽然三一重工最后以胜诉和解告终,但有专家也提醒说,中国企业在境外的经营,很多时候应该在投资合作先期就尽量规避相关风险,做好法律环境的评估,不要等到有争端的时候 才去考虑用法律的手段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