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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两市将融资保证金比例从50%提高至100%

文 / 芳芳 2015-11-13 19:33:41 来源:亚汇网

  周五晚间,上交所、深交所发布关于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称,“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两家交易所同时表示,修改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及其展期,仍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次修改自2015年11月23日起实施。

  资料显示,在本次修改之前,《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以下为上交所公告全文: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

  2015-11-13

  上证发〔2015〕8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本次《实施细则》修改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及其展期,仍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市场参与人应当认真做好融资保证金比例调整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本次修改自2015年11月23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以下为深交所公告全文: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4.5条的通知

  日期: 2015-11-13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4.5条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4.5条修改为:

  “4.5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实施细则》第4.5条修改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合约及其展期,仍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融资保证金比例调整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业务顺利平稳运行。

  三、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自2015年11月23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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