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结构演化的不同阶段会产生不同的金融风险结构,要求有相应的金融监管模式与之相适应。本文在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了银行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和金融证券化型的三个层次金融结构,分析了每一金融结构下金融风险结构的特征及其监管要求。通过比较次贷危机以来以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三类主要金融监管模式,本文认为短期我国可采用类似美国的“多元监管者”模式,中长期可以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者”或者英国的“单一监管者”模式为改革方向。
一.文献综述
金融结构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60年代各类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日益多样化的背景下提出的。美国金融学家雷蒙德·戈德史密斯在其关于金融结构的经典著作《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中认为,金融结构即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一国金融结构的特征由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及其相对规模共同构成,并且一国的金融结构会随时间变化而不断演变(Goldsmith.R.W,1969)。作者通过对35个国家和地区截至1963年的发展数据分析,提出了银行导向型和市场导向型金融结构这两类主要的金融结构类型。
此后的研究大多接受了戈德史密斯对金融结构的界定,埃斯里·德米尔古克一肯特,罗斯-莱文(2001)基于150个国家和地区数据的国别比较研究认为,德米尔古克一肯特和莱文(2001)将银行和市场的发展值都低于均值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系统,划分为“不发达类型”金融结构,而将银行部门发展(度量规模、活动和效率)相对于股票市场发展(也是度量规模、活动和效率)的比率高于均值的,划分为银行导向型金融结构:银行部门发展和股票市场发展比率低于均值的划分为市场导向型金融结构。也有学者区分了金融结构的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金融结构在宏观层次上是指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工具、金融资产等各个组成部分的比例、相互关系及其变动趋势;而微观层次上是指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和收益结构的构成、比例关系及其变动趋势(张立洲,2002)。
金融结构的特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之一。多数研究认同,经济发展是导致金融结构变迁的外在因素之一。经济与金融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大致平行的关系,即随着一国经济总量和人均财富的增加,金融结构规模和复杂程度也不断增大(Goldsmith.R.W,1969)。雷内·舒尔茨(2001)通过分析金融结构和企业融资问的关系,认为总体金融发展通过降低信息和交易成本,可以促进资本流动效率从而影响经济增长。但不同的金融结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否有差异,不同的研究者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埃斯里-德米尔古克一肯特,罗斯·莱文(2001)基于150个国家和地区数据信息的“全球金融结构数据库”,研究发现总体金融发展倾向于加快经济增长、促进企业创建、便利企业外部融资并促进企业成长。T·贝克、埃斯里·德米尔古克一肯特、罗斯·莱文和V马克斯诺维奇(2001)将企业、产业和国别数据库相结合,检验金融结构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发现无论是市场导向的还是银行导向的金融结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都没有显著的不同。反而,根据总体金融发展而非金融结构来区分国家和地区,则有助于解释经济绩效不同的原因。总体金融部门发展水平越高,企业获得外部融资也更容易,新企业创建就更容易,依赖外部融资的产业扩张就越快,经济增长就会越快。对一国经济而言,存不存在最优的金融结构。Lin等(2011)认为,最优金融结构是动态的,因此并没有一个适合所有国家的最优金融结构。从根本上说,要素禀赋决定产业结构,这反过来又需要特定金融结构的支持。当一国金融结构的特点和优势符合当前的要素禀赋和产业结构需求时,金融系统就能够在经济发展的当前阶段最有效地促进产业和经济的发展。如对发展中国家,在其金融结构中银行往往要比金融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发达国家则金融市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更大。林毅夫,徐立新(2012)总结了有关金融结构与经济发展相关性最新的理论和实证进展,表明一国的相对禀赋结构决定其工业结构。金融结构在其本质上应服从基于工业结构之上的对金融服务的实际需求,最优的金融结构是能根据相应的经济发展阶段而有所调整的。金融结构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银行和股市在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中扮演不同角色,因而存在与一个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相对应的最优金融结构。金融结构随着经济发展而变迁,这会使得金融体系的风险结构相应变化,从而可能改变原有金融监管体系的范畴、降低原有金融监管体系的效率。因而金融结构的变迁就要求金融监管做出相应的变革,满足新的监管需求。如何在金融结构不断变迁下,建立起符合本国金融发展水平要求的最优金融监管体系,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须加以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不同金融结构下的风险结构及其监管要求
金融结构变迁过程中,不断产生新的金融风险种类、风险分布和关联形态,从而增加金融监管成本、降低金融监管效率。金融结构之所以能影响金融监管效率,本质上是由于不同的金融结构下有着不同的风险结构,相应地会产生不同的监管需求。在传统的银行导向型和金融市场导向型的两类金融结构基础上,下文根据国内外金融市场发展的最新特征提出第三类“金融证券化型”金融结构,并针对性地分析不同金融结构下的风险特征及其对金融监管所提出的要求。
(一)银行导向型金融结构
传统的金融结构是以银行为主体的银行导向型金融结构。商业银行作为最早出现的金融中介,很长时间内在经济体中承担着最主要的社会资金配置功能。德国和日本都是较为典型的银行导向型金融结构。在这类金融体系中,银行业可以促使企业更好地运用资金、披露信息和按期还贷,银行在吸收社会储蓄、配置社会资本、进行风险管理等方面起着主导作用。银行导向型的金融结构一般具有如下的风险结构特点。首先,从风险分布来看,金融风险主要聚集于银行及相关的存款者和贷款者。其次,从风险类别来看,主要是贷款的信用风险,与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相关的流动性风险等。再次,从风险之间的联系看,以存贷业务为主的金融产品和业务都较为单一,风险之间的联系也相对隔离,较少风险传染。
银行导向型金融结构下的风险结构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对象以银行为主,监管内容主要是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及质量的控制。主要的金融监管工具是对银行的存贷比、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水平等指标,并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安排,来缓释整个社会的金融风险。此时,由于非银行金融中介较为不发达,对应的监管结构也主要集中针对银行而较为单一。
(二)市场导向型金融结构
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过于强势的银行经常会妨碍创新和竞争,而股票、债券等金融市场则能够更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如银行可能和企业管理人员合谋,反对其他外部投资者的进入,从而阻碍了充分的竞争、有效的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Wenger and Kaserer,1998)。市场导向型金融系统通过鼓励竞争、促进创新,可以为研发及增长创造更强烈的激励和动机。德米尔古克一肯特和莱文(2001)对全球150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在高收入国家和地区,股票市场相对于银行更活跃、更有效率:随着一国变得越来越富有,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和其他非银行金融中介占GDP的比重越大,其金融系统也越来越倾向于市场导向型。林毅夫,徐立新(2012)通过国别比较研究发现,总体而言,银行导向型金融机构有利于中、低等收入国家主要依赖间接融资的产业发展,但不利于高收入国家更依赖直接融资(资本市场)的产业发展。
可见,伴随经济发展和富裕程度提高的是金融需求的多样化,在传统的银行业之外,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作为相对独立的金融产业相继产生,非银行的金融部门也不断壮大,逐步成为和银行业作用相当甚至更为重要的金融业的组成部分,对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不可或缺的融资渠道,从而形成金融市场导向型的金融结构。美国和英国是典型的市场导向型金融结构。在将社会储蓄配置给企业、对公司经营施加控制和进行风险管理等方面,股票和债券市场都比银行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如2008年美国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在总金融资产中的占比高达28.68%,而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占比则降至11.13%。与此同时,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与GDP的比值为110.46%而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与GDP的比值则升至284.56%。
市场导向型金融结构也从根本上改变了经济社会的风险结构。从风险分布看,金融风险从存贷款者间扩散到更为广泛的各类金融机构和交易主体中。从风险类别看,除了信用风险之外,因利率、汇率、股价、商品价格等导致的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都更加凸显。从风险间的联系看,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风险很难绝对分割,而容易相互传导。而且在交易更加便捷、信息更加充分的金融市场中,各类风险更容易传染和扩大。
市场导向型金融结构下的风险结构要求金融监管进行适应性变化,如监管对象和风险类别的增加使得一元化监管走向多元化监管,而在监管模式上要求有基于金融部门的机构型监管和基于金融业务的功能型监管等。
(三)金融证券化型金融结构
金融证券化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建立以其收入为的证券,并在资本市场上发行。金融证券化充分发展的金融市场结构具有如下特征,从社会融资渠道看,利用发行可相对提高第三者转让的证券化金融工具的比重:从金融产品类型看,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有价证券逐渐增加,金融期货、期权、互换等更为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种类交易量快速提升:从社会资金的流动程度来看,金融证券化进一步便利了直接融资的渠道,使得全社会资金的交易量和流量显著增加。
金融证券化的初衷之一就是金融风险的转移和分散,这使得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结构出现深刻重构。首先,从风险分布看,原来集中单一的风险分散由更多的投资者承担,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可能在广泛的交易者之间传导和扩散,而且大量在场外柜台市场(OTC)进行交易的非标准化金融产品缺乏透明度,难以纳入有效监管范畴。其次,从风险类别看,流动性风险日益凸显,因为频繁和高杠杆的交易要求更加灵活的头寸管理,且频繁的市场波动也要求保持充分的流动性。在特定的条件下,甚至会出现整个市场流动性突然消失的“流动性黑洞”(Persaud,2001)。再次,从风险之间的联系看,金融证券化的发展也使得原本相对风险隔离的子市场成为复杂的风险转移和传导网络。因而金融证券化会增强整个金融市场的联动性和风险的外部性。最后,从风险量级来看,金融证券化产品尤其是在此基础上的金融衍生品,往往具有较高的杠杆率,这种经过放大的风险对于单个金融机构往往是灾难性的,对于整个金融体系也更容易酿成系统性风险。
可见金融证券化的发展进一步延长了整个市场风险传导的链条,增加了风险造成的损失程度,更容易造成系统性风险,相应地增加了风险识别和监管的复杂性。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证券化的迅速发展,金融结构的“逆向倾斜”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普遍趋势(陈文君,2008)。而金融监管结构与金融市场结构的不匹配已经酿成了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危机中风险与损失更多地发生在投资银行等直接融资领域,这正是传统金融监管体系无法适应金融结构“逆向倾斜”的结果。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金融当局金融监管改革的一致方向,就是要与金融结构和风险结构的演进相匹配。
三.主要的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及其变革
最优金融结构是与经济体具体的发展阶段相关联的,而不同的金融结构有着特定的风险结构。与金融结构相适应的监管模式监管效率较高,能够强化金融发展甚至引导金融结构的优化和金融创新:而不适应当前金融结构的监管模式不仅效率低下,还会制约或放任金融发展和创新,无法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因而要保持有效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模式要和金融结构的演进相适应。目前国际上有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为代表的不同模式(Hui Huang,2010),通过分析这些主要的金融监管模式,可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供参考方向。
(一)美国:“多元监管者”模式
美国的金融监管是在联邦层面和州层面同时存在的一个复杂的混合体。1933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规定,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这一“基于机构的监管模式”包括:1、对银行等储蓄机构,有五个联邦储蓄机构监管者:美联储(FR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货币监理署(OCC)、联贷监理署(OTS)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等,其中美联储还充当着中央银行的角色;此外还有州一级的监管。2、对证券机构,有一个联邦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及一个联邦期货监管机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以及帅l一级对证券公司的监管。3、对保险机构,有50多个几乎完全州立的保险监管机构。
为适应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金融创新和全球化浪潮,美国通过《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BIiley Act)。该法案模糊了分业监管结构下不同金融市场的边界,是美国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标志,也允许根据金融行为或者产品类型而不是根据机构来划分监管职责。然而,这一法案并没有完全废除分业监管体系,也没有在实际中建立起一个体现功能监管的监管结构,功能监管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彻底执行。因而,美国金融监管的特点是,监管当局根据金融部门被分割开来而有多个金融监管者,可被称为“多元监管者”或者“部门监管”模式。
随着美国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和金融风险结构的演变,这种部门监管模式越来越体现出与金融结构的不匹配。如多头监管模式下对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缺失,对日益发达的新型金融市场尤其是衍生金融市场、私募基金等的监管不够等,这些缺陷在2008年爆发的次贷危机中得到集中体现。鉴于此,2010年7月奥巴马签署了《多德一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这份里程碑式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强化了多元监管者之间的统一行动和对系统性风险的应对,目的是维护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和防止类似金融危机的出现。法案对原有监管机构和职能进行必要的重构等。如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建立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等。尽管这份改革法案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固有缺陷。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美国“多元监管者”或者“部门监管”的模式。
(二)英国:“单一监管者”模式
20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传统的监管体系也是多元化体制。不同的监管机构有不同的监管对象和分工。然而随着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各业相互渗透和日益融合,原来的多元化监管体系显示出职责不清晰、监管效率低下等缺点。特别是1986年英国金融“大爆炸”改革后,金融监管和金融结构的矛盾更加突出,20世纪90年代巴林银行倒闭等一系列事件则加速了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
1998年的《英格兰银行法》规定,英格兰银行不再直接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2000年英国议会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BifI),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正式成立。并将此前分别由九个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分担的监管职能聚于一身。FSA从而成为世界上监管范围最广的金融监管者:不仅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在内的各种金融业务,而且负责各类审慎监管和业务行为监管。FSA与英国的央行——英格兰银行也有明确的分工:英格兰银行负责“金融系统整体的稳定性”,而FSA的监管职责主要是针对各类具体的金融机构。为了应对本轮金融危机,2009年的银行业法案又增加了英格兰银行“保持金融稳定”的法定目标,防止特定金融领域的风险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可见,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美国多元监管模式的另一极端。只有一个权力极大、几乎全能的监管者。因而也称为“单一监管者”或“综合监管”模式。
(三)澳大利亚:“双峰监管者”模式
1997年的Wallis报告(Financial System Inquiry)审查了澳大利亚的金融创新和现代化发展结果,认为传统的基于部门的金融监管已经不能再有效监管金融系统,建议一个由两个监管者构成的全新监管框架。
一个是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其监管对象涵盖银行、信用合作社、建房互助协会、一般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互助组织、养老金行业的大部分成员。负责整个金融体系的审慎监管,保证所有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而另外一个监管者是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监管对象包括澳大利亚的金融公司、金融市场、金融服务组织,和在投资、养老金、保险、吸储和信用市场上交易和提供建议的专业人士,其职责在于保证澳大利亚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以及保证投资者的信心和知情权。相对于美国SEC的监管职责仅限于证券市场。ASIC的权力进一步扩展到银行、保险等更广泛的金融业务范围,同时具备了公司监管者、金融市场监管者和金融消费者保护者等多个监管角色。
可见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介于多元和一元之间的一种模式,由两个独立的监管者分别负责审慎和业务行为监管,可称之为“双峰监管”或者“基于目标的监管”模式。
四.对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发达程度与先进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对我国而言,需要根据当前国内金融结构的发展阶段,分析我国金融市场所特有的风险结构特征。从而有针对性地选择最优监管结构和变革方向。本文建议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要保持与金融结构发展相一致,采取分阶段的改革路径。
在短期,当前中国金融市场仍然是以银行为主体,证券、保险等分业经营的体系,金融行业之间风险结构还相对隔离,但金融集团化和混业经营的趋势已开始显现。金融创新和现代化的程度仍然较为有限,整体而言金融证券化型的金融结构尚未充分形成。因而,美国基于金融部门和金融功能的“多元监管者”模式,对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仍较为适用。而且,中美两国目前都采用多元化的监管者和传统的基于部门的监管结构,因而短期内更容易在不过度;中击现有监管结构模式的前提下,平稳地改进金融监管模式。
从具体内容上看,首先可以授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大型金融集团全部行为的权力,从而有效防范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监管对象主要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集团,往往这些集团资产规模巨大,而且横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不同行业,容易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严重的系统性影响。其次,应在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框架下,建立一个类似于美国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SOC)的综合性金融机构,将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针对不同市场的相关监管者有效聚合在一起,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并填补可能存在的监管空白。
然而在中长期,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化程度的发展,金融部门之间的界线并不再泾渭分明,混业经营趋势更加明显,金融证券化程度进一步提高,风险传导更加隐蔽、系统性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更加凸显,金融风险结构必将更加复杂。因而未来我国的监管结构要与金融结构和风险结构相适应。更加重视对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建议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中长期改革,可以参考澳大利亚基于目标的“双峰监管者”模式。或者是英国完全综合化的“单一监管者”模式。总之,为适应未来混业经营的金融结构以及相应的风险结构,更为综合化和集约化的监管模式是我国金融监管长远的改革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