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对恒越基金申请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作出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显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各项业务应当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的,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应当保持良好,拟增加业务范围应当与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人员构成、财务状况等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要求”。反馈意见要求,结合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盈亏状况论证其是否符合前述申请增加业务的条件。
文 / 若雨
2022-07-15 21:38:01
来源:亚汇网
7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对恒越基金申请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作出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显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各项业务应当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的,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应当保持良好,拟增加业务范围应当与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人员构成、财务状况等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要求”。反馈意见要求,结合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盈亏状况论证其是否符合前述申请增加业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