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