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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文 / 书瑶 2021-12-30 23:03:39 来源:亚汇网

  

   扬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44元、224元、204元、191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不低于175元、16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98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389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92元/月。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不予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扬州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1、每次申报工伤待遇均需提供《认定工伤决定书》,首次申报需提供原件。

   2、申报表格:《扬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申请表》待遇支付确认一栏需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签字。

   ①医药费如支付给单位,需本人写“同意给单位+本人签名”;

   ②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则上支付给本人。如支付给单位,需本人携带身份证至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签字确认。

   4、《申请表》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工伤待遇类别一栏填写代码即可。

   5、申报工伤医疗费需提供:发票原件(仅受理工伤定点医院票据,护理票据不受理,手写票据不受理(急救除外)。

   ①门诊治疗需提供西药单据处方、检查报告单(指大型检查如CT、X片等)、门诊病历复印件等。

   ②住院治疗需提供出院记录、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指大型检查如CT、X片等)、病历复印件等。

   6、申报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需提供《扬州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首次申报需提供原件,以下简称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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