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1.住院起付标准
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院2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院400元,一类收费标准医院7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普通学生、未成年人及高校学生10万元,成年人6万元。
3.报销比例
(1)参保人员在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三类收费标准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二类收费标准医院60%,一类收费标准医院50%。
(2)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疗程较长需连续治疗或长期服药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限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计入最高支付限额。
(3)普通学生、未成年人及高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计入最高支付限额。
(4)急诊抢救在72小时内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按照支付范围在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不设起付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