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全国各地丧葬补助金的领取标准统一为参保人死亡时,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抚恤金的领取标准依据缴费年限及已领取养老金的年限综合确定,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其中,在职人员缴费年限少于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最低标准为3个月的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全部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费不能超过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总额,也就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金金额。
累计缴费年限在5~10年之间的,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标准为6个月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累计缴费年限在10年~15年之间的,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标准为9个月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一个月的抚恤金领取标准。
缴费年限达到30年及以上的,一律按30年计算,也就是一次性抚恤金最高领取标准为24个月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退休人员抚恤金领取标准为:以参保人死亡时,本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在职参保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的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负责核定待遇,实施发放。退
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领取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