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申领条件
☆单位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连续正常缴费到账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未参保或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连续缴费未满6个月的人员,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支付标准限额支付。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基金据实支付,等于或高于限额标准的由基金按限额支付。
单位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正常生育(顺产、难产、剖宫产)的产前检查费500元;顺产3000元;难产3300元;剖宫产4000元;
4个月以下人工终止妊娠400元;
4个月及以上至7个月以下人工终止妊娠1500元;
7个月及以上人工终止妊娠2000元;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费用一次性包干1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一次性包干100元;
采取宫内节育器或绝育手术避孕失败而引起的终止妊娠费用一次性包干500元(含取环费用);
实施绝育手术的费用一次性包干1500元。
灵活就业人员正常生育(顺产、难产、剖宫产)2000元。
3生育津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期间;
(2)女职工人工终止妊娠休假期间。
★计算方法
按照女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无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照本地最低缴费基数核算。假期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发放方式
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将生育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