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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再保险的供给主体

文 / 夏天 2021-05-26 10:40:48 来源:亚汇网

   财产再保险的供给主体主要是指接受分保业务的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作为再保险的供给者,主要有三种组织形态。

   1.专业再保险人。即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这类公司本身不能直接办理承保业务,只是从原保险公司那里接受分保业务。同时,亦可以将接受的分保业务再向其他再保险人转分保。因此,再保险公司并不与直接保险的客户打交道,而是与原保险人或其他再保险人存在业务关系。发达国家的财产保险市场上均有多家专业再保险公司经营分保业务。一些国家的专业再保险公司还通常按照业务性质被划分为财产险再保险公司与人寿险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再保险公司就是一家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股份制专业再保险公司。国际上著名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有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通用科龙再保险公司等。

   2.兼营再保险人。该种再保险公司并非专业再保险公司,而是指能够接受j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公司。换言之,这些原保险公司不仅可以经营直接财产保险业务,而且能够直接经营财产再保险业务,从而是兼营原保险业务与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一般而言,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能够同时经营再保险业务,它们既可以将自己承保的直接业务分给再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接受其他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

   3.再保险集团。亦称分保集团,它是指多个保险公司根据协议而组成的再保险联合体,参与者按照比例分担直接保险与再保险业务。当保险金额或再保险金额十分庞大,超过了某一家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时,就要求再保险集团共同承担。例如,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巨大,一般都要向再保险集团分保,让再保险集团承担一部分巨额责任可能带来的巨额赔款。

   在国际上,也形成了一些较大的再保险中心。如英国的伦敦、美国的纽约、德国的慕尼黑、瑞士的苏黎世、法国的巴黎、日本的东京等,均是国际再保险中心。我国保险公司的一些巨额责任业务多通过这些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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