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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油期货上市倒计时:境内交易以人民币结算

文 / 绍祥 2015-07-24 18:53:38 来源:亚汇网

  中国央行本周五发布《做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管理工作的公告》,称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将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新规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中国原油期货产品尚未上市交易。

  央行公告显示,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外汇作为保证金,外汇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境内原油期货资金结算。

  去年12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其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交易,将择机批准原油期货合约上市挂牌日期。

  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在例行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原油期货进入上市前最后3个月的准备期,这意味着中国原油期货上市进入倒计时。

  作为大宗商品的投资品种,原油与其他商品有着本质区别。原油是重要的战略储备,对国家经济有重要意义,把握一国经济命脉。中国虽在原油进出口规模上排在世界前列,但在全球原油定价的话语权上远落后于欧美国家。

  目前,世界原油交易分为现货和期货交易。现货交易主要集中在纽约、伦敦、鹿特丹、新加坡和迪拜。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原油期货合约有4个: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的轻质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萨斯中质油”期货合约、高硫原油期货合约,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CE)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新加坡交易所(SGX)的迪拜酸性原油期货合约。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精算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陈凯介绍,目前大部分原油期货基本上都是以美元结算。美元之所以在国际上有很高的地位,也是与原油相关的。原油期货交易使用人民币结算,就会有更多人使用人民币,愿意持有人民币,人民币汇率就会更加稳定,对于人民币国际化是有好处的。反过来,如果人民币国际化发展顺利,也会对我国原油定价话语权争夺起到帮助作用。人民币国际化和原油期货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想争夺原油市场话语权,一定要和人民币国际化联系起来,包括在“一带一路”的战略下,联合中东地区、东亚和东南亚很多国家和地区,从而获得原油定价的话语权。

  央行公告全文如下:

  为做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二、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三、期货交易所应通过在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结算账户,为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提供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结算服务。

  四、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应通过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结算服务。

  五、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存管银行开立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的相关资金往来。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该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纳入基本存款账户管理。

  六、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的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1.从其同名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2.从其境内客户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3.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4.其同名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结汇后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5.账户利息收入;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支出范围:

  1.汇往其同名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人民币资金;

  2.汇往其境内客户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的人民币资金;

  3.汇往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的人民币资金;

  4.期货交易相关税费支出;

  5.账户相关手续费支出;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七、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1.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2.从其同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3.从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

  4.账户利息收入;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支出范围:

  1.汇往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2.汇往其同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人民币资金;

  3.汇往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人民币资金;

  4.期货交易相关税费支出;

  5.账户相关手续费支出;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八、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在境内实行专户存放和封闭管理,不得用于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九、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外汇作为保证金,外汇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境内原油期货资金结算。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补充结算资金缺口等需要结汇、购汇的,通过存管银行办理,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期货交易所应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资金流出流入等相关业务信息。

  十一、期货交易所、存管银行、期货公司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对境内人民币原油期货交易结算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跨境结算业务,参照本公告办理。

  十四、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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