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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半夜修订两融细则:不动产可冲抵两融保证金

文 / 绍祥 2015-07-02 08:22:19 来源:亚汇网

  7月1日晚间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1日晚间宣布,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予以发布。

  在证监会出台两融新规提及券商可自行决定强平线之后,上交所也公布修订版两融细则,其中新增不动产可充抵补充保证金一项。

  另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上交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受“不得低于该证券最新成交价”的限制,但目前暂不实施。

  上交所晚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下称“2015版《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客户维持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上交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细则》还提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受第十二条前两款限制,限制包括“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但是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及技术需要一定时间准备,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上交所另行通知。

  上交所于2014年2月21日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上证发〔2014〕9号)、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0号)、201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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