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的五个主题分会场中,“对外开放”会场内的观众明显少了很多。但这丝毫没有影响参会代表们的发言热情,证券行业创新的春风还是让这些代表们提前感受到拨云见日般的喜悦。他们围绕券商海外拓展途径的选择等现实问题纷纷献计献策。
需解决母子公司“两张皮”
实际上,迄今能“走出去”的券商无论从综合实力还是业务能力,都属于业内佼佼者。但这条跨境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很多至今还在面临生存的压力与挑战。2011年,在港中资券商亏损过半,实现盈利的仅有国泰君安国际、海通国际、申银万国(香港)、招商(香港)等几家进入较早者及多元发展者。对此,去年在深圳证监局举行的跨境业务座谈时,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的概括十分精辟:“总体上讲,挣了点钱,有了点雏型,有了点影响,以前不会做的业务,现在可以做了。问题是母公司和子公司各管各的,属于两张皮。”
对此,几位在境外经营分支机构多年的公司高层深有感触。他们都提到,现有中资券商几乎无一例外的选择由境内总公司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的结构,但这并非是以服务客户为初衷,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而是境内境外各干各的,子公司无法和母公司的业务形成合力与协同效应。
与会者普遍认为,中国券商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必须进行通盘考虑,应从顶层管理和整体运营上对国际化进行进行设计。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当然离不开中国证券公司自身的国际化,而境外业务发展的瓶颈实际上就受制于母公司的国际化水平。所以,“走出去”的市场选择和方式选择应当是多样的,因地制宜,因人而宜;券商的国际化途径应该是发挥自身优势,选择更适合自身发展的准确市场。
“四张牌照”监管模式亟需修正
参会代表在讨论中认为,目前境内券商的商业经营模式是高度同质化的,以四张牌照(经纪、投行、资管、自营)为基础从事通道业务,对于非通道业务的创新能力弱,久而久之,构成了境内公司长得“都一样”,并长期彼此复制和恶性竞争。
中信证券自身的案例就具有鲜明的说服力。去年在H股路演时,中信证券发现这种旧有业务模式与国际通行的业务模式差别很大。经反思和调整,中信证券根据收入性质及资本利用方式的不同,将产品及服务重新分成三类,即传统中介型业务、资本中介型业务及资本回报型业务。这个调整最终说服了海外投资人。这表明,券商国际化发展中,海外上市是一个重要手段,而如果选择海外上市,中资券商如不能按照一个国际通行的标准和模式梳理自身的业务,所谓走出去就成了空谈。最终,如果境内监管层不抛弃按四张牌照监管的模式,则国内券商的商业模式同质化不会得到彻底的改变。
抓住中国企业“走出去”大机遇
为鼓励中国证券公司抓住当前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机遇,参会代表针对跨境产品和业务,在六个领域集中提出建议和意见。
一是进一步推动中国企业赴海外上市的步伐,相关审批交由上市属地监管机构负责。从中国证监会的角度,进一步降低设立的门槛,让海外上市成为鼓励中国企业实现融资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与此同时,考虑用法规形式将中资投行在海外资本运作中的法定地位予以确立。
二是允许设立专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经纪业务,让境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券商已有的QDII额度直接投资海外证券市场。
三是允许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业务的投资从资产管理领域扩大至经纪业务领域,允许港澳台居民通过开立A股账户,投资中国股票,共同分享祖国经济繁荣带来的成果。
四是允许中资机构享有与外资机构同样的美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额度,让中资机构在争取境外客户投资中国的业务时具有同等的竞争能力。
五是开放合资券商的中方股东资格,不再限制对合资券商母子公司从全牌照的业务资格(可先从允许研究业务起步),并考虑缩短考察期。
六是在相关操作机制允许的范围内,鼓励中资券商境内母公司直接走出去开展国际业务,积极探索和完善境内外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内外联动,在跨境业务发展上形成协同与合力。
西南证券:国内券商目前处于“跨境良机”
西南证券认为,海外扩张必须找到适合中资券商自身的特色发展模式,而实施跨境业务一体化符合中资券商目前的发展形势。目前两地的投行、经纪、交易等业务都已相对成熟,具备开展跨境业务一体化的基础。如在跨境业务监管上适当放松,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将有利于中资券商充分利用和调动母公司资源开发海外市场,培育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本土券商。
所谓跨境业务一体化,旨在以母公司整体资源构建统一业务平台,在政策支持下实现两地业务的协同监管,弱化行政区域和市场边界,增强两地同质业务的协同性,实现异地业务本地化服务,从而为两地客户提供更为便捷、更为低廉的跨境证券服务。该公司认为,初期可侧重于中资券商于内地市场建立统一平台为两地客户同时提供跨境证券服务,而香港则是国内券商跨境的首要选择。
在投行业务一体化方面,应鼓励整合境内外投行团队,实现项目承揽、项目承做和后续服务体系的一体化,做到对客户整体需求的全面覆盖,而不是仅关注单一市场或单一领域的需求。其次,主管机关可以考虑建立中资券商母子公司间资金往来的绿色通道,丰富资金往来的形式,将有利于推动券商投行业务一体化的进程。而中资企业如果能够在更加宽松和便利的政策环境下实现境外融资,无疑将是推动投行业务一体化的最大积极因素。
在经纪研发业务一体化方面,建议鼓励中资券商提高海外和境内经纪业务一体化,建立双边从业资格相互认证的的绿色通道,促进两地证券从业人员的交流和互通及提高跨境理财产品的审批效率。在实施一体化战略的同时,中资券商也应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并实现管理体系的跨境延伸。
在交易业务一体化,在自营交易方面,应鼓励国内券商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该类券商自营可充分利用跨市场交易优势,大力发展同时交易国内外市场的配套策略。同时,建议每年授权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券商一定的换汇额度,在额度内券商境内外自有资金可两边自由转移。最后,鼓励该类券商充分利用中资背景和境内外可以同时交易的优势,建立、完善投资团队和基础平台,逐渐熟悉境外各种产品的交易及盈利模式,力争将这方面的业务能力提高到国际投行的同等水平。
中信证券:应支持券商母公司直接“走出去”
中信证券表示,和许多创新类券商一样,中信证券过去一段时间进行过跨境业务的许多创新研究和尝试,殷切希望当前在监管政策上能得到更大支持,从而引领业务和产品创新走上“快车道”。中信证券希望,监管部门在修改法规中考虑支持证券公司直接走出去,直接经营跨境业务和管理,而不是通过一个子公司在境外独立开展业务。
目前的情况是,境外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沿用于分支机构的管理思路,由当地市场监管和由母公司所在地监管的内容截然分开。一方面,要求境外分支机构遵守境内现有相关规定,其间有许多与境外实务相冲突之处。另一方面,监管内容上割裂跨境业务的天然联系,强调不同市场不同程序。这逼迫境外分支机构或者尽量独立于母公司或母市场,成为完全本地化的企业,或者成为母公司驻外代表处,重复境内业务的简单延伸,无法享受境外市场的自由度以及延伸业务深度。
对于另类投资业务,中信证券表示,另类投资业务发展将覆盖境内、境外市场,可以灵活运用多种交易工具,主要分成组合基金管理(FOF)业务和多策略管理(包括境内外系统化交易策略和基本套利策略)。但现有监管政策和规定已完全限制了中国证券机构在境内外对这一业务的介入和发展。
中信证券认为,近期迫切需要政策支持的是:
在自营方面,证券公司如在境外上市,如明确资金不汇回国而用于境外业务扩展,则其中需要以自有资金用于资本中介和交易类业务,而这些业务都需要在境外市场直接进行证券交易。希望监管部门在自营范围的规定方面考虑放开,给予支持。
对于母公司境外业务的开展方式,中信证券认为,如果按照现有模式,国内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在境外独立开展业务,根本不可能参与竞争。让境内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能在离岸市场运用,才有可能在境外市场公平参与竞争。希望监管部门在修改法规中考虑支持证券公司直接走出去,直接经营跨境的业务和管理。
此外,中信证券建议,规划发展跨境证券品种及其做市制度。根据证监会2011年6月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中并不包括境外上市的证券。此一典型的属地监管约束,直接限制了中国证券公司以母体开展跨境和境外业务。
该公司还认为,在对外开放中应支持中国证券公司获得国外市场相应和对等待遇。期望监管层继续支持并考虑今后在审批新的中外合资券商或进一步向合资券商开放新的业务时,能兼顾对等原则。





















































